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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打学生就是“社会责任”的再现

[ 来源:转载 | 作者:网友 | 时间:2008-3-18 11:48:19 | 浏览: ]

近来在论坛上看到不少关于“教师打学生”的帖子,引起网友们的激烈争论。这些帖子,想必网友们也都看过,所以,我也就不列举了。
在这些帖子中,始终存在两种看法:一种是以《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为依据,提出自己的看法,即:教师打学生是违法的。另一种则是人们依据我们传统教育的观念,得出教师打学生虽与法不相容,但可以理解的,即“严师出高徒”嘛。
这两种说法究竟哪种在理呢?从面上看,似乎第一种说法有理。因为,它有法律依据,是法律有规定,其规定是:“教师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可见,从法的角度来说,教师是不能体罚学生的,如果哪个教师体罚了学生,那么这个教师也就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属犯法行为。
但是,我不知道人们有没有想过?当我们看了以上有关教育和教师方面的法律规定后,是否提出质疑?这些法律是否适合中国的实际?制订这些法律的专家学者,当时是否都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的呢?
以我之见,当时在制订这些法律的时候,专家和学者们是没有深入实际研究的,也可以说,他们没有从实际出发的。我们从这条:“教师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字里行间就可以看出,这是一条多么模糊的规定啊。
因为,什么叫“体罚”,什么叫“变相体罚”,什么叫“侮辱人格尊严”等都没有作具体的表述。我们就拿“体罚”来分析吧。打头叫体罚,用手指在人的头上指一下,是否也叫体罚?用力打有害身体健康的部位叫体罚,如果用小力打人的手心是否也叫体罚。这些关于体罚程度的表述,在我们的法律里都是没有具体说明的,只有这些模糊的笼统规定,所以,这些规定也就给各级执行者和人民群众产生不同的理解,而在这些不同的理解中,也就制造了社会的矛盾。这样想来,第一种理由还站得住脚吗?
所以,我认为,第二种说法比较符合民意。
因为,在当前的中国,道德的沦丧与人们对社会责任的麻木已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这一点,人们从网上爆出的类似于“好人做不得”的新闻和案例中,可以得到证实。
由此可见,教师打学生,也正是说明了这个教师还有责任心,还有社会责任感,是社会责任的再现。
试想,如果我们的教师个个都明哲保身,都带着“安全套”,他对学生的一切置若罔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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