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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因救人而丧生 父母一审被判担责惹争议

[ 来源:不详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7-12-14 10:26:49 | 浏览: ]


  11岁男孩见义勇为身亡 父母反被判承担70%责任

  少年因救人而丧生,父母一审被判承担70%的责任——

  未成年人要不要见义勇为?

  11岁的儿子救人身亡,自己却被判承担70%的责任。33岁的东北汉子曹宪柏从吉林省农安县法院一审结案的那天起,就反复自问:我教育儿子见义勇为,错了吗?

  让曹宪柏更想不通的是:虽然儿子曹杨见义勇为的行为已得到确认,但受助者的家人至今不承认曹杨的救助;私自挖土留下大坑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日前,曹宪柏上诉至长春市中级法院,希望能给儿子讨回一个说法。

  某种程度上,曹宪柏遭遇的尴尬,折射出当下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困境。

  事件回放 法院判决见义勇为者父母承担70%责任

  12月10日,在曹杨生前所在的农安县闫家小学,记者见到了学校为他申报见义勇为的申请书,上面显示:今年4月26日16时左右,曹杨和同班同学小亮(化名)来到滨河乡曹家屯东一大沙坑附近玩耍,小亮不慎失足掉入坑内深水中。曹杨见状伸手欲将小亮从水中拉出,但因坑壁陡峭,他也不慎坠入水中。小亮在水中挣扎了10多分钟后,终于爬上坑沿,此时曹杨已不见踪影……

  事发一个月后,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为曹杨下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明》。记者在长春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看到了农安县呈交的《见义勇为审批表》,上面有农安县公安、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7个相关局负责人的同意签字。

  但是,让曹家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小亮一家改口称没有接受过曹杨的救援,这让曹宪柏觉得窝囊。他认为,儿子舍己救人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罪魁祸首是那个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且无人看守的沙坑。7月份,曹宪柏一纸诉状将挖坑取土人张胜、承包土地人曹庆德和疏于管理的闫家村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10月25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农安镇闫家村村委会承担死亡赔偿金65279.80元、丧葬费7204.50元(合计72484.30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虽然判决书认定“被告张胜在此坑擅自取土,显然不妥”,但判定张胜、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

  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曹宪柏蒙了。法院判定他承担70%责任的理由是:由于村里只是疏于管理,主观上无任何恶意,曹杨死亡地点又是在农田中,原告监管不力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对此,他想不通。

  原告代理律师胡立光认为,曹杨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和过错,“他是曹宪柏夫妇唯一的儿子,11年抚育历尽艰辛,如此剧烈变故,对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他们需要更多的安慰。”

  农安县法院政治处干部科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判决书代表了初审法院的观点,目前当事人已经上诉,法院对此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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